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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有案底!切莫再以身试法

以案说法

       忠县的王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身陷囹圄的他,深感悔之晚矣。

       本期《以案说法》,我们带大家走进一起忠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的非法行医案。

01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21日,忠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在某药房为多名患者开展输液治疗。经核实,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检查现场

       就以上情况而言,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才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处罚决定书

       王某在此次被查处前,已经有了两次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其中,第一次被处罚早在2013年,这样不思悔改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法,而是犯罪了。

 

 

       针对以上情况,忠县卫生健康委抽调精干执法力量,深入核实违法行为,全面收集证据,组织召开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02处理结果

       王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忠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3 以案说法

       诊疗行为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容不得半点疏忽。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危害。近年来,重庆市不断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强化行政司法衔接,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至2022年间,我市各级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共判决违法人员22人,刑期最长的达十年以上。

       非法行医就算“没出什么事”,“隔的时间长”,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本案的王某,第一次非法行医早在2013年,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切莫侥幸,每一次行政处罚都是有案底的!

       还有一个信号不容忽视:我市这22名被判决“非法行医罪”的人员,其中6人未适用缓刑。

       什么叫未适用缓刑?就是直接进监狱或者看守所!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缓刑适用范围如下: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请上下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随着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力度的不断加大,对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行医的,很有可能认为其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不适用缓刑。

       卫监君郑重提醒各位“王某”,重庆有“智慧卫监平台”,非法行医记录留有案底,切莫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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